一. 招标条件
本物资采购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
二. 概况与招标范围
1.种类及规模:2.1 项目概况: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分析仪器等物资采购,采购物资主要用于各生产单位,本项共分两个标段,具体详见采购清单。 **标段:空气质量检测仪等物资采购,本标段计划投资503100元; 第二标段:红外分光测油仪等物资采购,本标段计划投资451638元; 2.2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3本项目为一次签订合同,多批次供货模式,采购数量仅供参考,具体采购数量以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每批次交货期在招标人提出需求计划15天内完成供货。 2.4送货地点:汽车运输,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运费已经包含在单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2.5 招标采购内容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清单。
2.使用功能:详见附件
3.技术标准:详见附件
4.质量要求:详见附件
5.服务:详见附件
6.项目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招标; 3.2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服务商,同时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银行开户**,经营范围包含本次招标内容; 3.3近两年至少有一项类似本项目采购标的物销售业绩(以合同和对应的结算**为证明依据,近两年指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 3.4近一年财务状况良好,无破产或资不抵债情况,提供近一年(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上必须有相应审计机构加盖公章或审计章,否则否决投标); 3.5本项目要求各投标单位自行到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并有检察院近二个月内出具的《检察**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简称“告知函”),且告知函显示无犯罪行贿记录。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告知函”原件或清晰的彩色扫描件。若“告知函”二维码不能被识别,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不接受单独递交的“告知函”,需装订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3.6 2014年-至投标截止日在省级及以上、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内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通报中均未出现质量问题的厂商。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发售开始时间:2017年08月01日 09时00分00秒
招标文件发售结束时间:2017年08月07日 17时00分00秒
购买时间:请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节假日除外)。
4.2 招标文件:按标段售卖,每标段400元人民币。
4.3 未按照规定报名的潜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08月23日 10时30分00秒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8月23日10时30分;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开标时间: 2017年08月23日 10时30分00秒
河北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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